18 2026-08-18
《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广州人大
《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拟于2026年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9月18日前

选择以下三种方式

参与意见征集



三种参与意见征集的方法


 方法一: 寄送信函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fgwfgyc@gz.gov.cn

 方法二:

长按下方图片,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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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三:

复制下方链接,至浏览器,粘贴、跳转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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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推动广州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要素支撑、应用赋能、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二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市人工智能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布局谋划、资源保障、政策支持的具体意见,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调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聘请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专家、头部企业专业人士成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发展特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建设、应用场景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人工智能发展工作,编制本市人工智能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推动落实人工智能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建设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行业应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赋能中心,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调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建设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科学设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建设目标,健全算电协同规划、建设、运营机制,推动算力资源科学布局、高效调度和绿色发展,合理布局超算中心、城市边缘智算节点和行业智算集聚区。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算力协同调度平台,探索建立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多元异构算力资源互联互通、弹性调度和共享共用,为本市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第五条【算法研发和备案辅导】  科技、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重点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理论研究和核心算法攻关,开展通用大模型、行业垂类模型及专用小模型的研发创新与迭代升级。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算法模型辅导中心,为算法模型备案、检测评估、技术适配、落地推广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高质量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每年制定公布本市开放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重点推动地理空间、气象水文、市场监管、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旅等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授权运营。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公布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清单,组织行业领域相关主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第七条【成果验证转化平台建设】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工智能中试基地、软硬件适配测试服务平台等行业应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场景测试、产品孵化等服务。

市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分中心、广州颠覆性技术创新中心等加快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等院校与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平台结对开展项目孵化。

第八条【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制造、综合交通、能源环保、医疗教育、现代服务、城市治理、农林水务等重点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每年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应用场景需求。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统一发布本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明确场景开放范围、使用条件、申请流程、责任单位、使用期限及配套支持政策。

第九条【新技术、新产品征集推荐】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收集本市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能力清单,并推送给有关单位。

本市人工智能企业愿意免费提供新技术、新产品试用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荐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试用,并根据情况出具使用评价报告。

第十条【示范应用产品政府采购】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公布本市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率先落实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根据需要依法采购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纳入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

第十一条【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服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市人工智能应用赋能中心,建立健全产品遴选、场景供需对接、首购首用示范、品牌宣传推广、全周期跟踪评估机制,围绕智能终端硬件、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垂类大模型、数据要素服务、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等培育一批优质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复制推广典型应用案例。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运营补贴、撮合成交奖励等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引导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参与场景清单发布、标杆项目对接及行业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特色产业园产业链培育】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围绕具身智能、自动驾驶、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无人机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资源对接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指导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立算力、数据等要素集中采购议价和按需分拆计费机制,降低入驻企业使用成本;对服务能力强、产业集聚度高的园区按照规定给予资金等支持。

第十三条【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开源项目培育】  市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影响制约本市人工智能产业链安全和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推动组织实施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促进行业需求与技术创新有效衔接。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建设人工智能开源社区,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孵化、人才培育、资金支持等措施,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者依托开源社区开放模型、工具、数据集等资源,培育大模型、具身智能、自动驾驶等开源项目。

第十四条【灵活用地与普惠用房支持】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用地需求,合理设定用地混合兼容比例,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根据项目特点、投入产出要求和企业需求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国有企业盘活国有闲置厂房、楼宇、园区等存量资产,用于建设、改造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生态社区、孵化器等人工智能产业载体,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普惠用房。

第十五条【初创企业投资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产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本市人工智能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人工智能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考核评价、风险监管和退出机制。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应当以社会资本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基金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市场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项目运行跟踪及时且未谋取个人利益的,按照规定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六条【创新型复合型产业人才招引】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人工智能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重点引进算法模型研发训练、算力运维调度、数据治理合规、场景落地应用等领域的创新型人才和跨领域复合型人才。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技术攻关成效、产业转化价值和项目应用实绩为导向的人工智能人才评价体系,采取薪酬认定、赛事选拔、专家举荐等措施开展人才评价。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位居前列城市已获认定的人工智能人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简化或者免于人才认定和评审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人工智能顶尖人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便利和保障。

第十七条【产业线上线下服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供需对接、智算采购、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政策申报和解读、维权援助、跨境合规指导等服务,常态化听取人工智能相关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人工智能招商推介、主题论坛、产业沙龙、成果路演等活动,发掘、推广人工智能优质创新主体、优秀解决方案和前沿应用案例。

第十八条【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对未有明确市场准入规则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探索便利审批程序和监管标准,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执法部门可以对人工智能企业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通过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  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域、信仰等歧视;

(二)未落实内容审核、标识提示、算法审核等责任,导致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并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三)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四)在自动驾驶、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应用场景中,未建立有效的安全干预机制、应急处理预案及责任追溯体系,导致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受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人工智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并根据举报内容,及时送交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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